据《诗华日报》报导,行动党丹绒峇都区州议席候选人周长佑指出,根据2021年金融法案赋予税收局官员的权利,当局在调查或审计时,在无需向当事人的情况下,可向银行索取个人资料的规定,将引发税收局官员涉及滥权的争议。
“这项措施的实施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没有保障的,而且容易让官员在调查过程中涉及滥权及贪污,因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做出检讨。”
“缴税是人民的责任,若有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按照现有的法令或其他方式处理,没有必要以这样粗糙的方式来惩罚人民。况且在希盟时期,财政部已不再允许税官到你办公室拿走你所有文件,此种行为也很霸道。”
他说,政府制定相关法案非但会引起人民的反感,还有违反个人隐私之虞,人民若出现拖欠政府税收肯定会有各自的理由,或有特殊情况,政府应该做的是劝导或是催促涉及的人士履行公民责任,而非制定法律来恐吓人民。
“我们可以想像,当相关单位去和银行联系,而且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直接取走个人资料,这是很没有保障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我们可以先提醒,包括联系当事人,若出现执意不缴付情况,才根据适当的法令去处置,尽量不要做出过于强制和压迫,甚至大张旗鼓的去处理,同时也要让当事人了解到缴税的职责和义务。”
再者,纳税人资料是属于个人隐私,市面上经常出现诈骗行为,如果当局可在无须知会当事人的情况下,直接向银行索取个人资料,根本不能做到保护隐私行为,渐渐地人民也对金融界失去信心。他补充,尽管民众很小心,但还是会收到诈骗电话,而对方也清楚知道个人资料如姓名、身分证、住家地址和手机号码等,类似情况也频密发生,心里总是纳闷相关资料究竟从何而来。
针对此事件,税务专家孔令龙向星洲日报说:“过去纳税人需要签同意书或声明(sijil perakuan),银行才能向有关当局提供资料;不过,根据2021年金融法案106A条文生效之后,有关当局如内陆税收局在调查或审计,向银行索取纳税人的资料时,无需通知当事人。”这项条文阐明,若银行方面违规,将可被罚款RM200至RM20,000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孔令龙说,这项新增的条文生效后,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也不再适用。根据PDPA,银行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才能提供他们的银行资料。
2021年金融法案新增106A条文,有关当局如内陆税收局将纳税人提控上庭,取得扣押令后可以向银行索取该名人士的银行资料,银行也不能通知对方。
他指出,我国与150个国家签署协议,进行“自动交换情报”,也参与了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的共同通报系统,因此需要符合国际的税务规划。
另一方面,根据2021年所得税(交换资料)条规(Kaedah-Kaedah Cukai Pendapatan(Pertukaran Maklumat) 2021),有关当局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个人的银行资料,银行无需先通知当事人。这项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新增的条规已经于12月1日在宪报上公布。
蔡兆源指出,根据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多边公约(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外国政府可以向我国政府索取其纳税人在我国的资料。
他说,我国政府也可以取得大马人在外国的财富资料。“上述条规已经存在,这次只是加入纳闽的金融机构。”
他指出,早在2016年开始,我国与其他100多个国家有了自动交换情报的机制,我国政府可以定期收到大马人在外国财富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