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侵犯饮酒权,但一旦喝酒,就不要驾车,不要伤害他人。”
交通部建议修正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的刑罚,将酒驾致死和致伤的刑罚分开,抵触法令者将面对最高监禁20年或10万令吉罚款,及被驾驶执照被吊销执照20年的刑罚。
交通部长魏家祥指出,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下,将加重刑罚,包括延长吊销执照期限丶提高罚款数额及延长监禁期限。他指出,若醉酒丶吸毒及鲁莽驾驶者触犯特定行为,如死亡车祸,将强制监禁刑罚。
“目前在第44条文下并没有区分醉酒丶吸毒及鲁莽驾驶行为造成的伤害,如死亡或受伤,现在我们将区分所造成的伤害,比如是受伤或死亡都会有不同的刑法,如果致死,将会有更严重的刑罚。”
他说明,该部建议监禁刑罚从现有的最高10年提高至15年,但这仅是首犯者,一旦有关人士重犯,最高刑罚是监禁20年。他也表示,在修正法案中也建议提高的罚款数额,首犯者从现有的2万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重犯者则建议罚款是15万令吉。
另外,在吊销执照的时限方面,该部建议从现有的10年提高至20年。
他指出,该部将会在7月17日向内阁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以寻求内阁通过,之后便会将该修正案提呈至国会供辩论。
他也指出,该部将会修改我国目前使用的3项测试酒驾者标准,即将血液酒精浓度从0.08%降至0.05%、酒精呼气量从35微克降至22微克、以及尿液中的107毫克酒精含量降至67毫克。
魏家祥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中,回答巫统亚娄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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