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精明的消费人,一定要据理力争,要申辩、要投诉,才有机会获得合理的赔偿,否则你是在断送机会!
有些人受骗,没向有关单位投诉,结果怕事及消极的作风,被有关单位的人得逞,或许变本加厉,更加欺凌无辜的消费人。
其实,消费人应该要勇敢站出来,正义的团体及政治社会领袖会做你的后盾,暴露出某些缺陷的法令,经过人们的证实及抗辩,结果法令会迎合人们的需要而作出删修。
另一方面,你不必具备显赫的衔头或高深的学问,只要有争取自己权利的决心就行。
身为消费人,除非你发出不满之声,否则,厂家、商人或官僚的权益往往会置于你的利益之 上。
在日常消费购物和获取服务时,当我们遇到不合理对待,如遭到欺骗和感到混淆时,作为消费人,我们绝对有权索取合理的赔偿;而“消费人索偿仲裁庭”,就是让消费人投诉有门,通过消费人保护法令,争取应得赔偿的“消费人保护伞”。
消费人对“消费人仲裁庭”这个机构,可能并不陌生;可是,当消费人想把本身的案件带上消费人仲裁庭进行审讯时,却往往不知如何下手,不知该去哪一个部门拿表格,也不知须填什么表格。
消费人索偿机构
据知,消费人索偿仲裁庭 (TRI-BUNAL TUNTUTAN PENGGUNA ),是在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第85条文第XII部份授权成立的机构。它是于1999年 11月15日生效。
“消费人索偿仲裁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主要是处理和听审消费人的索偿事件。”
要知道,在成立消费人仲裁庭前,一位消费人想要向商家提出索偿,须通过民事法庭进行审讯,既花时间也花金钱。
消费人仲裁庭的成立,为消费人提供了多一个管道,以简易经济及快捷的方式,向供应商或厂家索取赔偿。
起诉人需保存收条,须把购买商品和获取服务的收条保管好,在消费人仲裁庭索偿听审过程中,起诉人需要出示收条,作为有力的证据。
仲裁庭权力范围:
a.在法令许可下的权力范围内,任何案件的索偿。
b.任何不超过2万5000令吉的索偿。
c.任何其它由部长拟定,并在宪报上公布的索偿。
可呈上仲裁庭的索偿种类,其中包括:
■在品类、制造过程、适合性、品质及数量方面,有欺诈和混淆的行为。
■所提供的价钱让人感到混淆。
■提供赠品、免费礼物或其他免费物件,以图蒙骗。
■其它混淆的索偿,如“存货售完为止”、“存货有限”和其他。
■接受付款,却无意供货或提供服务。
■提供未到期的服务合约或继续提供续约。
仲裁庭无权听审的索偿:
a.由本身受伤或死亡而引起的索偿。
b.有关土地归还,或任何财产或土地权益的索偿。
c.有关土地权问题,或财产,或土地权益或特权等索偿。
d.涉及以下的纷争:
■遗嘱的权益,或在无遗嘱下死亡。
■信誉。
■所有索赔中的权益。
■商业机密或智慧产权等。消费人仲裁庭的权力范围,是限制于某项由案发日起3年内所呈堂的索偿。所有仲裁庭的听审程序,都公开给公众人士出席聆听。
图: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