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瑞士组织BCI(良好棉花发展协会)碰瓷新疆棉花后,3月25日,各大涉事品牌的中国代言人纷纷开启了解约模式。
截至3月25日晚间,中、港、台两岸三地已有超过30位艺人与涉事品牌方解约。
艺人们“为国解约”固然收获了一大批点赞,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忧艺人因违约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艺人们是否有权单方提出解约?解约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此,中国媒体观察者网采访了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思远律师。
田律师指出,根据中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双方的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执行“道德条款”,即在代言期间,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出轨等。
同样,明星工作室往往也会提出对等的条款,要求品牌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辱华或者“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等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代言合同有上述约定的情况下,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显然属于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品牌商合作艺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而大部分在此次事件中主动解约的艺人,都在他们的解约声明中指出,“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抵制任何对国家污名化的言论和行为。”
以下是截至3月25日已发表解约声明的艺人名单:
周冬雨与Burberry解约;
陳奕迅与Adidas解约
王一博、谭松韵与Nike解约;
倪妮、王源、井柏然与UNIQLO解约;
张子枫、孟美岐与New Balance解约;
欧阳娜娜、张艺兴、白敬亭与匡威解约;
刘雨昕、张艺兴、台湾艺人许光汉与CK解约;
陈伟霆、程潇、李振宁与Tommy Hilfiger解约;
古力娜扎、李现、刘昊然、杨洋、台湾艺人许光汉与PUMA解约;
杨幂、邓伦、Angelababy、易烊千玺、迪丽热巴、香港歌手陈奕迅等人宣布与阿迪达斯解约;
黄轩、宋茜就宣布与H&M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