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14日的行动管制令期间,任何人只能前往住家的10公里内购买食物、生活必需品、药物或营养补充品。
根据传染病预防及管制条例(疫区内的措施)(第二份)指出,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出门购物的人民不能有同伴随行。
总检察署在其网站新增此条例阐明,任何人如果有需要前往其他地区,必须有“特殊及特定的理由”,这名人士必须先获得其住家邻近警察局的警察所发出的书面批准文件。
这项条例也阐明,人民出门仅限于提供或运送服务、日常用品、药物或营养补充品;前往看病或接受医药服务;或进行任何与基本服务有关的工作。
“在新的条例中,行动管制令期间的基本服务也减少至10项,分别是食物服务、水供、能源、通讯和网络、保安及防卫、垃圾和公共清洁管理、排污、医药服务,如营养补充品。”
其他基本服务则是银行与金融、电子商务和运送,任何与这项服务有关的供应链。
新条例也阐明,在受影响的疫区中,没有人可以聚集或在任何建筑物内参加任何集会,不管是宗教、运动、休閒、社交或者文化等原因。
“人民可以参与的聚会只有特定情况的葬礼,但是出席者只能有最低程度的人数。”
根据新条例,每一名国民、永久居民或海外归来的外侨在抵达大马时都需要经过身体检查,才能通过移民局的关卡,不论是在任何入境处都必须遵守当局官员发出的指示。
“任何违反条例的条规者,或者违反总监或当局官员的指示属于违规罪行,可以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